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1-31 15:00:00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0日
法释〔202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帆
李文俊律师
李文俊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有独到的见解和辩护思路。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坚持正义,本着“承办案件,仗义执言,服务受托人尽心尽责”的工作原则,赢得了广大受托人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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