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06-27 22:03:00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3-06-27 22:0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9日 

 

 

 

法释〔2013〕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相关文章

李文俊律师

李文俊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有独到的见解和辩护思路。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坚持正义,本着“承办案件,仗义执言,服务受托人尽心尽责”的工作原则,赢得了广大受托人的信赖。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微信二维码

在线咨询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