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 2010-06-09 19:16:00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0-06-09 19:1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法释〔2007〕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x的规定”。
   此复

相关文章

李文俊律师

李文俊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有独到的见解和辩护思路。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坚持正义,本着“承办案件,仗义执言,服务受托人尽心尽责”的工作原则,赢得了广大受托人的信赖。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微信二维码

在线咨询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