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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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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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 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署法发〔202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保证国境卫生检疫所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为防控疫病疫情跨境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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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20年2月6日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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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 法发〔2019〕19号 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现就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动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理念更新、机制变革,实现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司法便民利民惠民工作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和一站式高品质的诉讼服务,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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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部署,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切实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 3.遵循司法规律。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科学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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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6月20日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注册制改革试点期间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与科创板相关案件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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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 法〔2019〕157 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部分行政、生态环境、执行案件的请示》(闽高法〔2019〕137 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 号)的精神,原则同意你院请示。 请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精神和本地区机构改革要求推进改革。细化落实改革方案时,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应予保留,以保持诉讼体系完整性,并服务地方依法行政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强、司法环境好、交通便利的1至 2 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中心法院实行集中管辖。要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中心法院管辖。本地法院和集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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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 法〔2019〕95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请批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请示》(苏高法〔2019〕70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应由江苏省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二审环境资源案件: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一)江苏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赔偿责任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对于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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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法〔2019〕156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的请示》(鲁高法〔2019〕5 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 号)的精神,原则同意你院请示。 请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精神和本地区机构改革要求推进改革。细化落实改革方案时,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应予保留,以保持诉讼体系完整性,并服务地方依法行政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强、司法环境好、交通便利的1至 2 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中心法院实行集中管辖。要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中心法院管辖。本地法院和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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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法〔2019〕158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调整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范围的请示》(豫高 法〔2019〕10 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 号)的精神,原则同意你院请示。 请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精神和本地区机构改革要求推进改革。细化落实改革方案时,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应予保留,以保持诉讼体系完整性,并服务地方依法行政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强、司法环境好、交通便利的1至 2 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中心法院实行集中管辖。要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中心法院管辖。本地法院和集中管辖法院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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